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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月建设工程网格执法检查查处安全质量问题情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3〕422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结合《2013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3年7月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一)检查概况

  7月份共抽检工程59项,总建筑面积143.46万平方米,其中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26项,建筑面积96.00万平方米。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5份,涉及安全隐患43份,质量问题22份;立案处罚23起,涉及安全隐患15起,质量问题8起。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7份,涉及安全隐患10份,质量问题 7份;立案处罚7起,涉及安全隐患4起,质量问题3起。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工程总体评价情况

  为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59项受检工程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好的3项,占5.1%;较好的4项,占6.8%;安全质量问题较多的2项,占3.4%;安全问题较大的1项,占1.7%;安全问题较多的5项,占8.5%。

  综合评价好的3项工程分别是:

  1.北京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施工的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三期农民回迁房及配套设施项目12#楼工程。

  2.北京住总骏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居住项目1#楼工程。

  上述两项工程在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受到好评。

  3.北京上善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石景山区银河大街银河商务区E地块商业金融项目。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一是连梁高度小于设计图纸要求。

  二是地下工程水平施工缝防水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如地下外墙与顶板相交处水平施工缝只做了一道遇水膨胀止水条,与“应做2厚0.55水灰比水泥净浆、15厚1:1.5水乳型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再做腻子型膨胀条或复合制品型膨胀条”的设计图纸要求不符;底板导墙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未按规范要求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剂。

  三是框架(构造)柱纵向受力钢筋搭接区箍筋未加密或箍筋间距大于设计图纸要求。

  四是钢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弯锚。

  五是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收头未做或收头细部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六是存在其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问题,如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内拉接筋未沿墙长贯通设置;卫生间隔墙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未沿墙高900mm至1000mm设置配筋带;采暖房间与不采暖房间隔墙保温用BX膨胀玻化微珠厚度为20mm,小于35mm的设计图纸要求;玻璃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实际为2.0(w/m2•k),大于K≤1.9(w/m2•k)的设计图纸要求。

  2.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一是未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在连续浇筑每500m3混凝土情况下留置一组6个(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

  二是未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要求留置足够数量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

  三是未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要求对钢筋(框架结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楼梯梯板钢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进行进场复试。

  四是未按照《地下室防水施工技术规程》要求对地下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热老化后低温柔度指标进行进场见证复验。

  3.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如工程已经完成土方回填,外墙防水未做隐蔽验收;外窗主框已安装完毕,主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已用发泡密封胶封闭,窗口饰面砖已镶贴完成,外窗主框安装未做隐蔽工程验收;外墙饰面砖已粘贴完毕,外墙保温增强网敷设未做隐蔽工程验收。

  (二)工程安全生产方面

  1.悬挑钢平台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悬挑钢平台临边防护高度低于1.5m的规范要求。

  二是悬挑钢平台保险绳未张紧。

  三是悬挑钢平台钢丝绳设置采用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

  2.大模板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

  一是大模板存放区未封闭管理。

  二是无支腿大模板未按规范要求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

  三是有支腿大模板未对面码放。

  3.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脚手架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脚手架扫地杆距地高度大于200mm的规范要求,如双排扣件式脚手架扫地杆距地面500mm,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为300mm。

  三是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未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四是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未设置水平安全网。

  五是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设置及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悬挑脚手架立杆下未设置悬挑梁,部分悬挑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锚固型钢悬挑梁尾端仅预埋一道直径为20mm的U型钢筋拉环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板结构上,与规范要求应至少锚固两道拉环不符。

  六是模板支架可调支托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实测值大于3mm的规范要求。

  4.临时用电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是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距离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未采取防护措施。

  三是配电箱电源进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四是配电箱出线PE线直接挂接在编织软线上,未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5.洞口及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洞口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楼梯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未搭设防护栏杆。

  6.基坑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施工单位未对基坑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二是基坑周边未设置排水措施及挡水围堰。

  三是施工单位将马道支设或拉结在基坑支护结构上。

  7.其他方面

  一是电梯井内装设卷扬机,将电梯井作为垂直运输通道,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是电动吊篮使用破损配重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要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并认真贯彻落实2012~2013年各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中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二)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地下防水工程施工缝施工管理,应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施工缝界面处理措施及设防要求,保障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三)各参建单位应加强防火隔离带施工管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已于2013年3月1日实施,2012年出台的《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49号)同时作废,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进行防火隔离带施工。

  (四)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悬挑钢平台的管理。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110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等现行规范、标准,加强对悬挑式钢平台制作、安装及验收等现场管理,保证悬挑钢平台的使用安全。

  (五)各参建单位要继续排查迎汛安全隐患,特别是加强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防汛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度过汛期。

  (六)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和《打基础除隐患创平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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