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造价
MORE>>册说明
一、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和医疗气体设备及附件安装。
二、本册管道界限划分:
1.采暖、给排水管道:室内、外管道均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2.燃气管道:
(1)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
(2)地上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墙外三通为界。
3.本册与市政管道工程划分:室外管道公称直径≤125、管外径≤133,均执行本册定额。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管道、站(泵、机)房、锅炉房内设备配管均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室外管道公称直径>125、管外径>133,均执行第四部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3.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4.埋地管道挖填土方、基底处理、填砂等工程,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暖气沟、各类井砌筑工程,执行第七部分《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5.本定额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四、系统调试费
1.采暖工程系统调试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4%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
2.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按空调水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
五、有关规定:
1.本定额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已含在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
2.设置于管道井、封闭式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2。
六、建筑物檐高:
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1.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2.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3.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5.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七、通用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详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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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卫生器具(08-08)
·附表:通用安装工程费用标准(08-08)
·附录(二)(08-08)
·附录(一)(08-08)
·第十一章 措施项目费用(08-08)
·第十章 医疗气体设备及附件(08-08)
·第九章 燃气设备、器具及附件(08-08)
·第八章 采暖、给排水设备(08-08)
·第七章 采暖器具(08-08)
·第六章 卫生器具(08-08)
·第五章 阀门及管道附件(08-08)
·第四章 支架、套管及其他(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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