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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析:法律规定 房产不入账的 仍需缴税

 案情简介:近期,化工园地税局在对从房产、土地部门获取的相关登记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实有房产3357万元,土地10万平方米,但该企业通过不入账手段,隐瞒上述应税房产、土地信息,从而减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8.2万元、土地税50万元。了解清楚情况后,税务人员责令该企业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90余万元。

  税务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的相关规定,该单位2012年房产价值(含土地价款)3357万元,应纳房产税28.2万元;2012年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属南京市区三类地,应纳土地税5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规范会计行为,依法按章纳税,否则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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